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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稱 |
中鎢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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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編號 |
ZWGX-SM-YS-2017-18-1 |
制度版本 |
V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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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門 |
證券部 |
審批說明 |
公司股東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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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類別 |
證券事務管理類 |
生效日期 |
201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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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 相關制度 |
《中鎢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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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監事會的職責,規范其運作程序,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中鎢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全體股東負責,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監督權。
第三條 監事會由不超過七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二)組織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檢查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三)組織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履行職務。
第二章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 公司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的資產流失,股東權益受到損害,董事會未及時采取措施;
(二) 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層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三) 對公司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或請董事會、經理層提供有關咨詢意見;
(四) 監事會對某些重大監督事項認為需要委托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提出專業意見;
(五)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應至少提前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監事。
但是遇有緊急事由時,可以通訊方式通知召開會議,通知期限不受前款約束。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舉行。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或總經理列席會議。
第九條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向監事會主席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章
監事會議事范圍與表決
第十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議題一般包括:
(一)
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二)審議公司投資、財產處置、收購兼并、關聯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項及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有關專項報告;
(三)討論監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審議提交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質詢案。
(五)審議董事會、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審議向股東大會提出更換董事、獨立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七)審議提交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其他報告;
(八)審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案;
(九)審議提交股東大會的臨時議案;
(十)審議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授予監事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監事會按照會議議程上所列順序討論、表決會議議題。必要時,也可將相關議題一并討論。
第十二條 監事會對提交會議審議的議題可以自由發言討論,并可向列席會議的董事長、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或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
第十三條 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書面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決議須經過全體監事過半數(不包括半數)通過,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第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二十年。
第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