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稱

中鎢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

制度編號

ZWGX-SM-BF-2022-07-2

制度版本

V2

制定部門

證券法務部

審批說明

董事會

制度類別

證券事務管理類

生效日期

2022-4-27

涉及的

相關制度

 

20031031日發布,2022427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良性關系的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了解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公司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過符合條件媒體以外的方式發布尚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發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作出夸大性宣傳、誤導性提示;

(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產品價格作出預期或者承諾;

(四)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則或者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應當以已公開披露信息作為交流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資者關系活動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價敏感事項、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測出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問的,公司應當告知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規則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公司不得以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不慎泄露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應當立即通過符合條件媒體發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八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的交流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追究情況(如有);

(四)其他內容。

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應當按照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方式進行分類,將相關記錄、現場錄音、演示文稿、活動中提供的文檔(如有)等文件資料存檔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擔任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公司證券法務部承辦投資者關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負責制定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

第十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

第十三條 在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要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四條 投資者關系負責人應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條 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平原則,面向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使機構、專業和個人投資者能在同等條件下進行投資活動,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計劃、經營環境、戰略規劃及發展前景等持續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作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和決策。

第十八條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預測性質的信息時,要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具體列明相關的風險因素,提示投資者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十九條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過程中,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預測難以實現的,公司要對已披露的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對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結的事項,公司有持續和完整披露義務,直至該事項最后結束。

第二十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一節  股東大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做好股東大會的安排組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司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在召開時間和地點等方面充分考慮便于股東參加。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利用互聯網絡對股東大會進行直播。

第二十三條 為了提高股東大會的透明性,公司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并對會議情況進行詳細報道。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過程中如對到會的股東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要盡快在公司網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節  網站

第二十五條 公司通過建立公司網站并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的方式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公布網站地址。當網地發生變更后,公司要及時公告變更后的網地。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得在公司網站上刊登傳媒對公司的有關報告以及分析師對公司的分析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公司網站進行及時更新,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對錯誤信息要及時更正,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可以在網站上開設論壇,投資者可以通過論壇向公司提出問題和建議,公司也可通過論壇直接回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公開電子信箱與投資者進行交流。投資者通過信箱向公司提出問題和了解情況,公司通過信箱回復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 對于論壇及電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較重要的或帶普遍性的問題及答復,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網站的投資者專欄中以顯著方式刊載。

第三節  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

第三十二條 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舉行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或路演活動。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一)公司當年現金分紅水平未達相關規定,需要說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后終止重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相關規則規定的異常波動,公司核查后發現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關重大事件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應當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的;

(六)其他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活動采取盡量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公司要事先通過電子信箱、電話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資者的有關問題,并在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及路演活動上通過網絡予以答復。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或業績說明會可以采取網上互動方式,投資者通過網絡直接提問,公司在網上直接回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或路演活動如不能采取網上公開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請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并作出客觀報道。

第三十七條 公司在投資者說明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并及時在互動易和公司網站(如有)刊載。活動記錄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形式;

(二)交流內容及具體問答記錄;

(三)關于本次活動是否涉及應披露重大信息的說明;

(四)活動過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檔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將投資者說明會、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活動的文字資料放置于公司證券部供投資者查看。

第四節  一對一溝通

第三十九條 公司認為必要時,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與投資者、基金經理、分析師等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介紹公司情況、回答有關問題并聽取相關建議。

第四十條 公司一對一溝通中,要平等對待投資者,為中小投資者參與一對一溝通活動創造機會。

第四十一條 為避免一對一溝通中可能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公司可以邀請新聞機構參加一對一溝通活動并作出報道。

第五節  現場參觀

第四十二條公司盡量安排投資者、分析師及基金經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資金項目所在地進行現場參觀。

第四十三條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注意避免在參觀過程中使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條 公司事前要對相關的接待人員給予有關投資者關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第六節  電話咨詢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投資者可利用咨詢電話向公司詢問、了解其關心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咨詢電話有專人負責,并保證在工作時間電話有專人接聽和線路暢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時候,公司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第四十七條 公司在定期報告中對外公布咨詢電話號碼。如有變更要及時在正式公告中進行披露。

第五章  相關機構與個人

第一節  投資者關系顧問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認為必要和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咨詢、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包括媒體關系、發展戰略、投資者關系管理培訓、危機處理、分析師會議和業績說明會安排等事務。

第四十九條 公司在聘用投資者關系顧問時,要了解其是否同時為對同行業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服務。如公司聘用投資者關系顧問同時為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務,公司要避免因投資者關系顧問利用一家公司的內幕信息為另一家公司服務而損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條 公司不允許投資者關系顧問代表公司就公司經營及未來發展等事項作出發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盡量以現金方式支付投資者關系顧問的報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關證券、期權或認股權等方式進行支付和補償。

第二節  證券分析師和基金經理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不得向分析師或基金經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分析師或基金經理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資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時,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得出資委托證券分析師發表表面上獨立的分析報告。如果由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在刊登時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五十五條 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引用或分發分析師的分析報告。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可以為分析師和基金經理的考察和調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為其工作提供資助。分析人員和基金經理考察公司原則上自理有關費用。

第三節  新聞媒體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在適當時候選擇適當的新聞媒體發布信息。

第五十八條 對于重大的尚未公開信息,公司不能以媒體采訪及其它新聞報道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在未進行正式披露之前,不能向某家新聞媒體提供相關信息或細節。

第五十九條 公司要把對公司宣傳或廣告性質的資料與媒體對公司正式和客觀獨立的報道進行明確區分。如屬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費用的宣傳資料和文字,應在刊登時予以明確說明和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